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

裁判離婚可以做到的事

分配財產
根據民法的規定,當夫妻離婚時,雙方可以拿婚後取得的名下財產(法律術語叫聯合財產)互相比較,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分配財產(專用術語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)。除了少數極端的例子,分配的計算方式,是以多減少除以二。例如說,夫名下的聯合財產有100萬,妻名下的聯合財產有20萬,根據民法,妻可以請求分配的,就是(100-20)/2=40(萬元)。因為計算方式如此,所以每每有夫妻在離婚前會先想辦法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減少(謂之脫產),以免遭對方瓜分。此種方式現行民法已有對策,就是法院可以不承認那些減少的數字,仍舊以減少前的財產為計算基準。不僅如此,減少自己名下的財產往往作假,而作假往往有偽造文書的問題,所以脫產前請三思。
有鑑於法律只能規定原則,不可能對每一項聯合財產定出所有人,因此如果對於某些財產有特別強烈的要求,請儘量透過協商解決。例如,你很想保住名下的房子,可是獨資的事業對你來說又不可或缺,那麼,建議你以房子交換事業,否則如果想要全部通吃,到時協商不成,法院判的,可能就跟你想要的差很遠了。
陳傳中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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