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

子女監護及訪視

除了分配財產之外,法院介入離婚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功能,就是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(法律術語叫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」)的問題,以及不能監護子女的一方到時候如何探視子女的問題。儘管法院判斷子女監護權歸屬,都是從所謂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出發,可是這個法律術語可是言人人殊的。於是乎,最終的判斷還是受法官個人的信仰、主張及價值觀所左右。總的來說,目前法院的法官在監護權這個問題上,傾向於維持現狀。也就是說,平常未成年子女由媽媽照顧的,就判給媽媽;平常跟爸爸的,就判給爸爸。如果平常一家人都住在一起,那判給誰就是個誰也說不準的事。因此,與其訴諸難以預測的法院裁判,不如父母雙方平心靜氣協調,較能獲得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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